第一章 总则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。
第二章 入学、注册
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,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,取得普通高中学籍。
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,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,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。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,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三章 考勤、评价
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,必须请假。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,均按旷课处理。对旷课和经常迟到、早退的,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,共同加强教育。
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、考核。对学生的学分认定、综合素质评价、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。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第四章 休学、复学
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,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、医院病历,经学校同意,并报县(市、区)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发给休学证明。
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。
第五章 退学
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,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,学校审核同意,报县(市、区)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,予以退学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(一)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;
第十五条 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。
第六章 转学、借读
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。因父母工作调动、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,可予转学。
第七章 奖励 处分
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、校规校纪,经教育不改的,应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以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。
凡受处分的学生,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
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,达到以下要求的,准予毕业。
(一)具有普通高中学籍,按规定参加相关修习、考试、考核、修习获得的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;
(二)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。